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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际性航运法规修改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第335号发布依照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有关废止和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一次修正依照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有关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二次修正依照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有关修正部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定决心》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公益活动,保护自由竞争,维护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适用于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港的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和与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有关的临时性经营方式公益活动。
第六款所指与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有关的临时性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包括本法律法规分别明确规定的国际性船只代理、国际性船只管理、国际性航运货物运输装卸、国际性航运货物运输仓储、国际性航运集装箱站和装卸等销售业务。
第三条专门从事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和与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有关的临时性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机关经营方式,自由竞争。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实行市场监管,并对与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有关的临时性经营方式公益活动实行有关的市场监管。
第六条经营方式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赠符合本法律法规第九条明确规定条件的有关金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审查完,作出许可证或是未予许可证的下定决心。未予许可证的,向申请者颁发《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许可证证》;未予许可证的,应寄发申请者并知会理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申请时沪市正德:接到国际性航空,,应考虑国家有关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方式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方式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的国际性航运A dedicated line,,还应附赠本法律法规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有关金属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审查、注册登记。
第七条经营方式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striking注册登记,并缴纳本息。
第六款所指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是指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以装运人身份接受货主的货载,签发自己的striking或是其他货物运输运输银行专用,向货主收取运费,通过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者完成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货物运输运输,承担装运人责任的国际性陆上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公益活动。
第七条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应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手续striking注册登记申请的同时,附赠证明已经按照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缴纳本息的有关金属材料。
第六款本息金额为80万元港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本息20万元港币。本息应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针对帐户所献。
本息用于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清偿因其不履行装运人义务或是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和支付罚款。本息及其利息,归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所有。专门针对帐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striking注册登记申请并缴纳本息的有关金属材料之日15日内审查完。提出申报金属材料真实世界、齐全的,未予注册登记,并通告申请者;提出申报金属材料不真实世界或是不齐全的,未予注册登记,寄发申请者并知会理据。已经办理手续striking注册登记的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未予发布。
第九条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者、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严禁将司法机关获得的经营方式资格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者、Terrasson装运销售业务经营方式者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方式资格证书后,不再具备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经营方式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者经营方式出入中国海港的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应依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获得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资格证书。
未获得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资格证书的,严禁专门从事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严禁对外发布沃奥、接受Seiches。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烟鼠方式等方式经营方式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的,适用于前项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第十条经营方式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赠下列金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经营方式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销售业务申请之日30日内审查完。提出申报金属材料真实世界、齐全的,未予注册登记,并通告申请者;提出申报金属材料不真实世界或是不齐全的,未予注册登记,寄发申请者并知会理据。
第十一条获得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资格证书的国际性船只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者,应自获得资格证书之日180日内复航;因不可抗力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复航的,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经营方式资格证书自期满之日丧失。
第十五条新开、停开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航线,或是变更国际性货柜船货物运输运输船只、沃奥的,应提前15日未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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